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993号
左立、孙燕:
本院受理的姚建华申请执行左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1****203X)、孙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62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99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本院(2016)苏0482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左立、孙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姚建华借款760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4320元,合计15720元,由被告左立、孙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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