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000号
天津光科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中能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方正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光科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江苏中能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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