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79号
秦逸平:
本院受理原告谢国芳诉秦逸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115)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秦逸平对钱伟敏在(2016)苏048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负清偿义务中1500000元的部分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2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二、驳回原告谢国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由被告秦逸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18300元。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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