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494号
夏洪方、陈琴梅:
本院受理原告崔瑜娜诉被告夏洪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3110)、陈琴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23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洪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崔瑜娜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陈琴梅以其与被告夏洪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夏洪方的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夏洪方、陈琴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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