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909号
王君:
本院受理原告曹兰琴诉被告王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05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曹兰琴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曹兰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保全费1360元,合计人民币5020元,由原告曹兰琴负担65元,被告王君负担495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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