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545号
汪凯然、杨薇、谢俊: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国诉被告汪凯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53)、杨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7308)、谢俊(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78****50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起至还清为止按每月利率3%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7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七日
联系电话:823997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