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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美华诉张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8/17 17:07:51 浏览次数:442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574号

张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美华诉张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1****05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徐美华办理车牌号为苏DXT216小型轿车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张国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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