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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金兔诉王海军、查荣伟、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8/17 17:11:36 浏览次数:496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654号

王海军、查荣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兔诉王海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0533)、查荣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0170)、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海军、查荣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金兔借款80000元。二、被告张和平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海军、查荣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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