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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靓诉汤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8/17 17:16:54 浏览次数:460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710号

汤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靓诉汤文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53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71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靓诉被告汤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靓负担。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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