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276号
岳宪、陈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燕与被告岳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2311)、陈小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23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岳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淑燕返还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二、被告陈小琴以其与岳宪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岳宪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由被告岳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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