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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秀玲与被告孙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8/18 17:50:59 浏览次数:473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926号

孙益明:

  本院受理原告谢秀玲与被告孙益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0****127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孙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秀玲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人民币570元,由被告孙益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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