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232号
陈斌、贾建忠、徐寅、杨纪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欣诉陈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7312)、贾建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510)、徐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6032)、杨纪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86****004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陈斌给付原告张家欣款项人民币300000元、支付该款项利息人民币1200元(算至2016年9月6日止)、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321200元;并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的标准向原告张家欣支付自2016年9月7日起至该款还清时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贾建忠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陈斌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张家欣有权对被告徐寅、杨纪芳以其抵押的坐落于金坛区南洲花园39幢503室的房地产(含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陈斌所负义务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18元,由被告陈斌、贾建忠、徐寅、杨纪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18元。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承办人:崔竹云:0519-823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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