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485号
李晓军、周军美:
本院受理原告沈秀珍、夏薇诉李晓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2315)、周军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58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李晓军、周军美返还原告沈秀珍、夏薇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为基数、以月利息2分的标准自2012年5月20日起支付至该款还清时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李晓军、周军美负担(该款两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两原告)。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18元。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承办人:崔竹云:0519-823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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