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016号
马长庚、张小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华、马长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6213)、张小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441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国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69448.88元,利息123714.54元(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并承担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6.19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马长庚、张小芳对被告吴国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698元,保全费2986元,合计11684元,由被告吴国华、马长庚、张小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