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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春伢诉被告倪堂兰、殷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8/25 17:05:38 浏览次数:378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7)苏0482民初2716号

倪堂兰、殷胜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伢诉被告倪堂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2805)、殷胜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28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7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张春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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