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315号
牛潮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牛潮霞(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75****2428)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牛潮霞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06525.42元,利息954.14元(暂算至2017年5月22日),并承担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1月08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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