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646号
潘诚:
本院受理原告周瑜诉潘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7314)、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瑜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周瑜要求被告张敏承担共同返还借款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潘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潘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