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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福全诉练春芳、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8/29 10:13:15 浏览次数:426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989号

练春芳、彭艳:

  本院受理原告孙福全诉练春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6210)、彭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01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练春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孙福全借款200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彭艳以其与练春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练春芳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练春芳、彭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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