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110号
陈浩、夏婷、虞兰珍:
本院受理原告徐志超诉陈浩(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7353)、夏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7309)、虞兰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05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浩、夏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志超借款30000元。二、被告虞兰珍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浩、夏婷、虞兰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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