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982号
阮成阳、赵厥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六孝诉被告阮成阳(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7****1514)、赵厥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2****192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阮成阳、赵厥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王六孝借款人民币30500元,并支付利息44000元,合计74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4元,由被告阮成阳、赵厥清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4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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