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228号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徐云峰诉刘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621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刘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徐云峰返还人民币22000元。二、驳回原告徐云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徐云峰负担405元,被告刘伟负担44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刘伟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徐云峰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50元。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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