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232号
施国平、丁兰英:
本院受理原告戴炳洪诉施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1117)、丁兰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11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施国平、丁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戴炳洪借款102000元、承担利息253540元,合计355540元,并按年息24%承担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33元,由被告施国平、丁兰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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