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479号
贺雪英、张鑫:
本院受理原告倪金鑫诉被告贺雪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3805)、李勇兵、张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1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雪英、李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倪金鑫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鑫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倪金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贺雪英、李勇兵、张鑫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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