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197号
祁美华: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群与被告祁美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10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周立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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