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2483号
金坛市瑞天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丹阳市运益针织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坛市瑞天服饰有限公司(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248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本院(2016)苏0482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金坛瑞天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丹阳市运益针织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7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被告金坛瑞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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