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849号
黄爱珍、陆军胜:
本院受理原告贾辉诉被告黄爱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3809)、陆军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51****371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共计20660元;2、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另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7月26日裁定查封了被告黄爱珍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弘阳上城3幢乙单元501室不动产中价值人民币20660元的部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6日14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0一七 年 九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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