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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德胜诉金坛市白塔天丰箱包厂、田志芳、潘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9/11 14:59:53 浏览次数:433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281号

金坛市白塔天丰箱包厂、田志芳、潘小美: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胜诉金坛市白塔天丰箱包厂、田志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115)、潘小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0****080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志芳、金坛市白塔天丰箱包厂、潘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德胜借款1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田志芳、金坛市白塔天丰箱包厂、潘小美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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