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金坛区城东宏达钢模钢管出租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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