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042号
秦帆臻:
本院受理原告巫斌诉被告秦帆臻(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15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巫斌交通事故损失94454.5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752元,合计101206.55元。二、驳回原告巫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与上述义务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676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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