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595号
王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袁建珍诉被告吴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538)、王艳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052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建、王艳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袁建珍返还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300000元从2016年10月21日起算,另3000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算,1000000元从2017年8月22日起算。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由被告吴建、王艳霞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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