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61号
戴启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付祥诉被告戴启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0****8314)、金坛市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汪远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付祥交通事故损失90000元。二、被告戴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付祥交通事故损失41938.18元。三、被告汪远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付祥交通事故损失100651.61元。四、驳回原告李付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6元、鉴定费3320元,合计8406元,由原告李付祥承担1650元、被告戴启东承担1986元、被告汪远松承担47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戴启东、汪远松各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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