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徐云峰诉被告刘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621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徐云峰不服本院(2017)苏048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撤销本院(2017)苏0482民初1228号判决,依法改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重复支付的42000元建材款;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付清货款后至被上诉人返还该款项之日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及(2016)苏0482民初2324号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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