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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映诉被告未家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9/19 14:53:14 浏览次数:370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院

 

公       告

未家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映诉被告未家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1****575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本院判令你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4034.8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11日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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