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616号
李瑞生、李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亦飞、薛莹莹、李瑞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0831)、李媛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80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袁亦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16345.39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3月16日),律师费6500元,合计112845.39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请求判令以被告李瑞生、李媛媛抵押的房产折价后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三、请求判令被告薛莹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1月0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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