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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怀娣、唐红军、王来娣、李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7/9/19 16:59:23 浏览次数:465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5)坛执字第00081号

王怀娣、唐红军、王来娣、李富根: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怀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6008)、唐红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141X)、王来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6009)、李富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66****10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4)坛商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对王来娣、李富根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凤凰城3-乙701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设施)进行拍卖、变卖。买受人冯景以最高价501000元竟得上述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设施),并已将款项打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5)坛执字第000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设施)归冯景所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坛执字第000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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