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程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程敏(居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36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14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要求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93909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要求程敏对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芳、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