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镇江翔龙蓝晶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翔龙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94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判令你公司支付其货款1150441元,并承担自2016年3月25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芳、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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