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甘肃润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何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坛柴油机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润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何军(居民身份号码6201231974****173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23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金坛柴油机常州有限公司要求判令甘肃润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144966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判令何军对甘肃润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0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芳、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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