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潍坊禾田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孟庆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坛柴油机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禾田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孟庆和(居民身份号码2308041964****05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23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金坛柴油机常州有限公司要求判令潍坊禾田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165686.01元,并赔偿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判令孟庆和对潍坊禾田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芳、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5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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