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1712号
郭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岳云诉郭晓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2217)、赵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岳云材料款2436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岳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4元,由被告郭晓龙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