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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王洪华、吴佳丽、吴开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9/21 11:01:41 浏览次数:4898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099号

李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王洪华、吴佳丽、吴开云、陈伟华、李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11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王洪华、吴佳丽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21969.53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8月23日),以及支付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王洪华、吴佳丽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184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吴开云、陈伟华、李旭对被告王洪华、吴佳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2月0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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