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苏0482执恢105号之一
黄春生: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张国琴、黄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53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4)坛商初字第0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国琴、黄春生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华苑一村7-303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进行拍卖、变卖。买受人冯景以最高价526000元竟得上述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设施),并已将款项打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苏0482执恢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房地产(含室内不可分割的装潢、设施)归冯景所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恢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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