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冠品(常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冠品(常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咨询报告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基础工程款565774.5元、停工损失84728.4元、钢结构材料款22483元,共计672985.9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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