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辉、周婷、江苏佳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美佳亿塑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兴诉被告丁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6****6632)、周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9****542X)、江苏佳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美佳亿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利息180000元(截止2016年5月30日)及自2016年5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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