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秦逸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方诉被申请人秦逸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115)、戴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586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王方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河滨新邨156幢301室的房地产以及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滨河新城3幢702室的房地产中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部分或查封(冻结)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苏0482民初58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河滨新邨156幢301室的房地产中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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