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华、靳芳、吴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9/27 15:08:18 浏览次数:401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306号

靳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华、靳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1484)、吴越、常州瑞祥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周国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9835.02元,利息35615.11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6日),律师费16200元,合计451650.13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靳芳、吴越、常州瑞祥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1月07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