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条勋: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肖条勋(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68****5633)、张明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共计13665.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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