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516号
冯菊生: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菊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2633)、卢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冯菊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65059.10元(此金额为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的利息,但请求判决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合计265059.1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卢志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请求判令冯菊生、卢志华支付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09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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