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321号
丁亮、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周龙芳诉被告张粉英、张美华、丁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5312)、张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080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依法确认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五星家园3-01号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并享有权利;2、判令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停止对的告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五星家园3-01号房屋的执行;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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