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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建新诉被告杨国春、何光凤、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9/27 15:55:48 浏览次数:463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295号

杨国春、何光凤、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阚夏:

  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新诉被告杨国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156)、何光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530X)、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阚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01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杨国春、何光凤归还借款76万元,并承担从2015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阚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8239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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